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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年会學術道德規範(試行)

文/    訪問量: 發布時間:2018-05-30


各分院(系)、行政各處室(中心):

    現将《金年会學術道德規範(試行)》印發給你們,請各單位做好宣傳落實。

 

附件:金年会學術道德規範(試行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金年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12月19日

 

金年会學術道德規範(試行)

 

第一章   總則

第一條  為了維護學術尊嚴,倡導嚴謹踏實學風,維護學校良好聲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等相關規定精神,以及教育部《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》、《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》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《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(試行)》和科技部等部委《關于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幹意見》,結合學校實際,制訂本規範。

第二條  本規範适用于金年会的教職員工和本專科生,以及以金年会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其他人員等。

第二章   學術道德

第三條  科學研究遵循“解放思想、實事求是、與時俱進”的思想路線,貫徹“百花齊放,百家争鳴”的方針,弘揚學術創新、創造先進文化的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。

第四條  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,堅持嚴謹的治學态度。探求真知,忠于真理,自覺維護學術的高尚、純潔與嚴肅性。不弄虛作假,不參加、不支持迷信活動和僞科學活動。

第五條  正确對待學術活動中的名利,自覺抵制沽名釣譽、急功近利、自私自利、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。

第六條  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,誠實守信,反對和抵制學術不端、投機取巧和粗制濫造等行為。

第三章   學術規範

第一節  基本規範

第七條  遵守并認真執行國家、省(部委)、市、縣(區)相關部門的法律、法規和條例以及學校的有關管理規定,自覺遵守學術規範。

第八條  依法保護學校和個人的知識産權,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産權。

第九條  執行學校(包括所屬單位)的任務或在校内任職期間并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(資金、設備、材料、場地、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等)取得的學術成果(包括論文、著作、專利、軟件、教材及文學藝術作品等)為職務成果,其主要權益(包括所有權、使用權、轉讓與許可權、收益權等)屬于學校。職務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按國家知識産權的相關規定執行。

第二節  項目研究規範

第十條  在申報科研項目時,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,須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或按規範引用。要如實填寫個人的學術情況,不得僞造專家評價、證書和其他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。簽名具有法律依據的作用,不得代替他人簽字。

第十一條  在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堅持嚴謹的科學态度,如實記錄并報告試驗結果、調查和統計資料;不得捏造、篡改實驗數據或其他資料。

第十二條  科研項目承擔者必須遵守項目審批(或委托)單位的規定和項目合同約定,開展項目研究。按項目合同、相關财務規定以及項目經費預算方案使用經費。

第三節  學術引文規範

第十三條  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,規範引用他人的工作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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